焦點二:摩托無封條是否有效
力帆認為涉案摩托作為物證,其真實性需進一步確認,本田表示封條是封存時間太長發(fā)生變化
此次涉案的其中兩輛摩托車“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分別是2000年12月27日經(jīng)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在位于北京順義區(qū)的北京市燕澤洲商城購買的。后來,北京市公證處將這兩輛摩托車封存于朝陽區(qū)某倉庫,一年后轉(zhuǎn)到其他倉庫保管。
然而,力帆方面卻沒有在車輛上看到應該有的封條。力帆認為,一周前的現(xiàn)場勘驗時,封條并不存在,這與公證書是相矛盾的。而法院到現(xiàn)場的也只有書記員一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力帆無法對沒有封條的車是否有人會“偷梁換柱”不能予以確定。在這個前提下,涉案的兩輛車就成了惟一的物證,需要認真核實才能予以認定。因為車上的標識可以在封存并開封后輕易地做上去。因此,本田方面購買的兩輛涉案摩托車是否是力帆公司生產(chǎn)的,不能予以確認。
而本田公司認為,封條剛開始的時候是有的,但由于本田方面拍照取證、遷移,以及封存時間較長,車上的封條隨著溫度、濕度等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了變化。因此,本田公司就請示北京公證處,并由公證人員將封條貼在了門上。
焦點三:為何涉案摩托只有三臺
力帆認為,如果力帆長期侵權(quán),涉案摩托應很多為何只有三臺,本田認為力帆證人的可信度不夠
力帆認為,本田指控自己最短的也有兩年半(838天)的涉案期,而在這838天的時間里,力帆生產(chǎn)了大約20萬輛同型號摩托車,在市場上流通的數(shù)量非常大。力帆認為,“如果本田想要找到力帆侵權(quán)證據(jù),應該是輕而易舉的事情。那么,他們?yōu)槭裁疵總型號僅僅找來了一臺?為什么他們的證據(jù)不是來自普通消費者之手?”
與此同時,力帆找來了7輛來自全國7個省市區(qū)、7名消費者分別在本田認定侵權(quán)期內(nèi)購買和使用的力帆同型號摩托車,這些車上沒有‘HONGDA’商標。除此以外,力帆還找來了力帆生產(chǎn)零配件廠商來洗涮自己的清白。
本田對為何沒有購買更多涉案產(chǎn)品沒有作出正面回應。本田認為,力帆提供的摩托車,不是距離現(xiàn)在時間很長,就是提供的消費者沒有身份證明等證據(jù),其證明力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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