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購置稅2023年新政策 汽車購置稅繳納新政策
資料圖。張恒偉攝
公告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輛,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應稅車輛或者委托代理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公告明確,納稅人自產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沒有類似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構成確定。組成計稅價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征收消費稅的應稅車輛應計入應稅價值。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確定。
公告明確,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依法取得城市公交運營資質,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yè),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是指為運送乘客而設計制造的,按規(guī)定的線路和車站票價運行,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公告指出,已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其納稅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應納稅額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轉讓的,受讓方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沒有過戶的,車主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2)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的日期。
(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使用年限10%)10%-首次申報納稅時確定的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為自納稅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之日止。使用年限按四舍五入計算,不滿一年的不算。
公告還明確,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返還給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yè),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 10%)。(退稅金額不應為負數)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為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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