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危險駕駛司法解釋
2024-10-30 23:04:06
作者:資訊小編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中的一個新罪名。雖然是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物,但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結果犯),而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犯)。而這也是危險駕駛罪存在爭議的地方。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實施前款相同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根據(jù)《刑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關于拘役的執(zhí)行,根據(jù)《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fā)給報酬。
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33-1條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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