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的最低速度是60千米每小時。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如果不一致,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同方向有2條車道,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千米。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