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低于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微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最低車速為100km/h,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車速為110 km/h,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90 km/h,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車速行駛。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越慢越安全。如果很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駛,整個交通的速度會更低。因此,有必要將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速度限制在最低值。盡量減少車與車之間的速度差,使前后車盡可能同速行駛,減少超車和變道次數(shù),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最低限速是為了保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安全、平穩(wěn)行駛。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