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人為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事故責任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為申請。有權(quán)申請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請。
二、 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四、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lián)系電話等);
(二)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三) 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四) 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guān)系證明;
(五) 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的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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