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0年4月18日5時30分,譚××在未經(jīng)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廣從公路由北往南駛至烏溪村路段時,摩托車撞向由東往西橫過公路的馮××及自行車,造成馮連人帶車倒地受傷,經(jīng)竹料鎮(zhèn)醫(yī)院搶救無效于4月24日死亡。事后,譚不但沒有立即報案和積極搶救傷者和保護現(xiàn)場,反而駕車逃逸。譚于4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條"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之規(guī)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4月30日公安機關對譚進行刑事拘留。
案例2
2000年4月17日5時20分,吳××駕駛閩CoY0326號大客車運載39名乘客從福建泉州市往廣州市,以時速113公里行駛至廣州環(huán)城高速公路左線12公里+400米時,吳超越前方車輛變道駛入右邊主車道進程中,適遇右邊主車道前方有唐××駕駛的粵A09589號半掛大貨車(核載10噸)運載21噸貨物以約30公里的時速慢行。吳見狀取左方向避讓不及,致車右前部碰撞大貨車左后部。造成大客車乘務員林××當場死亡,乘客吳××和司機唐××受重傷、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直接損失約20萬元)的特大交通事故。由于吳××駕車超速行駛,沒有和前車保持足夠的行車距離,違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標記的規(guī)定。"及第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超越前車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的車道前方車輛以及后方來車均有足夠的行車間距后,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超車時只允許使用相鄰的車道。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在超車后,應當立即駛回行車道。"之規(guī)定,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由于唐××駕駛超載貨物的車輛及低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zhì)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標記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應負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已對犯罪嫌疑人吳××執(zhí)行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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