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xiàn)在起,持本市駕駛證的駕駛員上路不帶牡丹卡、大公共在有公交車道的地方無故不走公交道、在停車泊位逆向停車或者車身超出泊位等行為,都將依法受到處罰。記者昨天從市交管局獲悉,自今年元旦起《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后,有19種以前未列入處罰范圍的交通違法行為也將受到處罰,其中就包括上述行為在內。有這些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將受到50元至200元不等的罰款,有的還要被記分。 記者注意到,這19種交通違法行為,都是駕駛員常犯而且不以為然的錯誤,但這些違法行為有的直接威脅交通安全,如“機動車上路行駛未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機動車一次連續(xù)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在道路上進行維護、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使用黃色警示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箭頭燈”;“貨運機動車進入快速車道行駛”;“機動車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機動車進出、穿越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牽引故障車在主路上行駛;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等。還有的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如“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正常情況下,行駛中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在停車泊位內停放車輛時,逆向停放,或車身超出停車泊位”;“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外的車在應急車道內行駛”等。 新法規(guī)中有4條都是涉及到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以下違法行為者將被處罰:“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除超越前車、障礙外,公共電汽車進入其他車道行駛”;“社會車輛占用出租汽車上下站、?空九R時停車或者停放車輛”;“出租汽車在出租汽車上下站停車待客、攬客”以及“出租汽車在上下站或?空就7跑囕v,駕駛人離開車輛”。 《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持有本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上路行駛未攜帶駕駛人信息卡(即牡丹交通卡)”、“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粘貼環(huán)境保護合格標志”等行為也要受到處罰。 據了解,上述交通違法行為,在北京的《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前,未被列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處罰范圍內,而交管部門在執(zhí)法實踐中發(fā)現(xiàn),這些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而且直接影響到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因此,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實施辦法》將這19種違法行為列入了處罰范圍。 相關文章:湖南公安廳28日頒布“四條禁令” 約束“湘警”“湘0”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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