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律師都表示,這個被稱為“新交法出臺后的第一案”
的終審判決,對今后案件的審理有示范作用,但原被告對此結(jié)果均表示“遺憾”。(昨日《新京報》)
對此,筆者也表示遺憾,為劉寰而遺憾。
北京市一中院如此判決是依據(jù)新交法第76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法院認為,死者穿行二環(huán)主路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因此應(yīng)減輕司機劉寰應(yīng)擔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新交法,法院的解釋是恰當?shù)摹?/P>
所以,我的遺憾不是源于判決,而是因為新交法。請問:在非機動車駕駛?cè)嘶蛐腥诉`法的情況下,76條中“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表述,在法院具體審理時該怎么樣操作?是該承擔20%還是50%?新交法在此是模糊的。所以,本案在一審時,因“確認在事故中兩方當事人各有50%的責任”,而引起上訴。
機動車在毫無責任的情況下,究竟該為傷(死)者賠付多少比例的費用?這似乎不該被“減輕”二字一筆帶過。有人說,司機有第三方責任險,多賠一點不“吃虧”。
報道上也提到,“劉寰可于事后向保險公司進行追償,其賠償責任將減少5萬元”?杀kU合同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有責賠付”。這就難免出現(xiàn)如下情況:即使司機無責,但為了向保險公司追償,也可能硬往自己身上“拉”一些責任。而這還是由于新交法的模糊描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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