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單向雙車道的限速為40公里/小時。根據(jù)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對于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道路,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對于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道路,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請注意,以上是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得出的限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