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怎么實施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殘疾人免費乘坐全程票價2元以下(含2元)線路的公共汽車。
第三條 具有本市戶籍并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申請辦理殘疾人免費乘車卡,持卡免費乘坐公共汽車。
第四條 申請辦理殘疾人免費乘車卡的殘疾人,須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由本人(或監(jiān)護人)到戶籍所在地殘聯(lián)申請登記。
第五條 本市65周歲以上殘疾人憑原免費乘車證乘車,不再辦理殘疾人免費乘車卡。
第六條 殘疾人免費乘車卡損壞或丟失的,持戶籍所在地殘聯(lián)開具的證明辦理更換或補卡手續(xù),并交納工本費。
殘疾人免費乘車卡存在質量問題的,免費更換。
第七條 殘疾人免費乘車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司乘人員有權拒絕人證不符者免費乘車。
第八條 市殘聯(lián)在每年9月30日前將新增殘疾人基礎信息提供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12月31日前完成新卡發(fā)放工作。
第九條 適時啟動殘疾人免費乘車卡年檢工作。
第十條無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和乘坐輪椅的殘疾人,必須在有行為能力的人員陪同下乘車,陪同人員(享受免費乘車政策的人員除外)應購票乘車。殘疾人按標準隨身攜帶的輔助器具免費。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作和核發(fā)殘疾人免費乘車卡。
第十二條 市殘聯(lián)負責組織區(qū)縣殘聯(lián)審核殘疾人辦卡資格和發(fā)放工作。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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