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 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一、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
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對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本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都是由于過失,沒有預見到自己可能死亡或者相信自己不會死亡。于是,他一走了之,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故意的,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因此,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他不僅逃離事故現場,而且在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還將其藏匿或遺棄。因此,在逃離事故現場時是否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或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成為區(qū)分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一個首要標準。
2.受害者的死因。本罪是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放棄了救助義務,使被害人處于危險之中,從而導致其在沒有救助的情況下死亡。故意殺人罪是行為人故意使被害人失去救助條件,從而導致其在得不到救助的情況下死亡。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或遺棄,導致被害人無法搶救而死亡。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1)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已受重傷,如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他希望或允許被害人死亡,并因此逃逸,導致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明顯由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疏忽大意轉變?yōu)橄M⒎湃伪缓θ怂劳龅墓室?,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2)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附在車輛上,繼續(xù)行駛很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了逃避罪責,將被害人拖行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不經急救很可能死亡,卻將其移至難以被發(fā)現的地方,藏匿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行為人的這種拖拽轉移行為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權益,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發(fā)生了質的轉變。然后,行為人在新的犯罪形態(tài)的控制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罰。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