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的車審車多少時間一次
依據車輛類型不同,10年以上的車審車時間也有所有不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擴展資料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中規(guī)定:
7.4.1.2? ?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的外廓尺寸、整備質量等技術參數、技術指標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此次安全技術檢驗終止。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信息,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
7.4.2.2? ?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有私自改裝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情形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書面告知車主需將車輛恢復原狀后才能再次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等待有關部門核實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