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可行的,《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車輛管理辦公室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的,應當追回其車牌和駕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并取得車牌號重新發(fā)行駕駛證和檢查標志。機動車所有人離開機動車管理所管轄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批準對機動車登記證的變更,并提取車牌和駕駛證且有效期為30天臨時駕駛牌照,并將汽車檔案移交給汽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 車輛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上記載記錄事項。 如果由于磨損,腐蝕,事故等原因導致無法識別或損壞發(fā)動機編號和車輛識別代碼,則可以向登記處的車輛管理辦公室申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