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時,能見度在50m以內(nèi);
4.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當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根據(jù)上述要求,在沒有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上行駛,如果沒有城市道路中心線,即中間沒有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行駛速度為每小時30公里。如果是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城市道路,最高行駛速度為每小時50公里。牽引車輛通過各種交叉路口、狹窄道路、掉頭、下坡轉彎以及一些特殊天氣條件時,最高行駛速度為每小時3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