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四車道通行速度為:(從左至右)第一車道:100-120km/h(一般只限客車);第二車道:80-100km/h;第三車道:60-100km/h;第四車道:應(yīng)急車道。部分高速公路另有規(guī)定,以路面標(biāo)定為準(zhǔn)。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各等級道路上車輛行駛速度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biāo)志、標(biāo)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biāo)志、標(biāo)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yīng)當(dāng)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閃光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不得超速。
時速超過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手電筒。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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