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購置稅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五條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
(二)完稅價格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以完稅價格為基礎征收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使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通過捐贈、獎勵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有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關于汽車購置稅的信息如下:
1.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購買規(guī)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2.車購稅是指買車時要繳納的稅。購置稅是汽車售價(不含稅)的10%。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買(包括購買、進口、自產、捐贈、有獎或其他方式取得和使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稅率為10%。除汽車外,摩托車、電車、拖車和農用運輸車也要繳納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