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征上主要用于載人的汽車,包括以載人為主要用途的專用汽車,也稱客車。我國國標將乘用車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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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用車。
乘用車可分為:
1.小型公共汽車
除司機座位外,不超過16個座位的公共汽車。
2.城市公共汽車
為在城市中運送乘客而設計和裝備的公共汽車。這種車輛配有座椅和站立乘客的位置,頻繁停車時有足夠的空間供乘客上下車和行走。
3.教練
為在城市間運送乘客而設計和裝備的公共汽車。這種車輛沒有供乘客站立的地方,但可以在其通道內搭載短距離站立乘客。
4.旅游巴士
為旅行設計和裝備的馬車。這類車輛的布置應保證乘客的舒適性,不搭載站立乘客。
5.鉸接公共汽車
由兩節(jié)鉸接的硬車廂組成的公共汽車。兩節(jié)車廂連接在一起,乘客可以通過,乘客可以通過鉸接部分在兩節(jié)車廂內行走。這種車輛可以根據(jù)第2、3和4節(jié)進行配備。兩個剛性車廂被永久地綁在一起,并且只能通過使用工廠車間中的特殊設施來拆卸。
6.手推車
通過架空線由電力驅動的公共汽車。該電車可指定用于多種用途,并根據(jù)第2、3和5節(jié)進行裝備。
7.越野公共汽車
設計用于同時驅動所有車輪的車輛,或其幾何、技術和其他特性允許其在越野道路上行駛的車輛。
8.專車
從設計和技術特點來說,它只適用于經過特殊安排后可以載人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