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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1uz發(fā)動機能加渦輪介紹:
1、不可以。汽車的型號、發(fā)動機型號、車架號不能改,不能破壞車身結構;汽車改變顏色,更換發(fā)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必須交驗汽車,更換發(fā)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貼面積不能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超過了就必須去相關部門報批;
2、《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