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違規(guī)罰款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違法,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滯納金不能超過罰款本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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