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傷殘評定,或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評定。2、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總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