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拼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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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注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的。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沒收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當于銷售額的罰款。機動車輛按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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