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年限是從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間來算的。即2009年12月購買車的車輛在2010年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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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旦登記,則使用年限從2010年元旦開始計算。購買車輛超過兩年未登記的,按照車輛出廠時間計算。以下是車輛報廢年限限定:1、出租車(小、微型)8年;旅游、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2、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微型載貨汽車12年;3、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半掛牽引車15年;4、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