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內履行支付等義務 《條例(草案)》對上位法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規(guī)定進行細化、補充。 。1)當事人應配合處置現(xiàn)場《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置事故現(xiàn)場,迅速恢復交通。” 。2)明確逃逸事故的責任劃分《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其他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3)明確駕駛人與行人賠償原則《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4)及時搶救事故受傷人員《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負有支付、墊付或者預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的3日內履行支付、墊付或者預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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