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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表現(xiàn)莫名其妙
豐田商標1990年在中國注冊,吉利的商標1996年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吉利汽車和美日商標問世已經(jīng)有六年之久,豐田這六年在干什么?
按理說,視專利為生命的豐田不應該反應如此遲鈍,即便是按豐田所稱,在發(fā)現(xiàn)吉利使用類似標識后,“于2000年12月就向吉利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之后又在一年之中再三照會,始終未看到對方應對姿態(tài)”(已被吉利否認),那也已經(jīng)過去了四年,這并不符合幾十年來一直強調(diào)“汽車第一,知識產(chǎn)權(quán)也是第一”的豐田的作風。
其次,豐田是將吉利公司和兩家北京銷售商一起告上法庭的。在開庭時,豐田方面突然撤銷了對第二被告北京聯(lián)創(chuàng)汽車貿(mào)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指控。豐田撤銷第二被告的目的現(xiàn)在仍不明確。有媒體分析,豐田把在北京的銷售商列為被告,是為了避開吉利的老家寧波而在北京立案,至于撤銷第二被告,很可能是由于證據(jù)不足。
最后,就在庭審當天下午,法庭審理進入到最后一個程序,由合議庭對雙方進行調(diào)解時,豐田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接受調(diào)解,稱只要吉利承認自己侵權(quán)和不正當競爭,豐田愿意放棄1400余萬元的索賠。
種種舉動,是否證明豐田是信心不足呢?也有意見認為,這是豐田給吉利的一個“套”,意在以貌似大度的舉動讓吉利自亂陣腳。但當吉利斷然拒絕了調(diào)解要求后,豐田接下來的動作確讓人看不懂了。除了訴訟請求后,豐田竟然在法庭上提出將豐田圖形商標、“豐田”及“TOYOTA”認定為馳名商標。其目的不純成了鐵板釘釘?shù)氖聦崱?br>
國家工商總局最新的《5號令》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guān)公眾廣為知曉并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5號令》取消了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這個條件。同時,根據(jù)地域原則,馳名商標需要在受保護的國家馳名,增加了要求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在中國”范圍內(nèi)馳名的規(guī)定。
法院認為,判斷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是否誤導相關(guān)公眾,以及該商標是否與該注冊商標近似,并不以認定該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為前提。因此,豐田的涉案注冊商標不需要用馳名商標來特殊保護,法院在本案中沒有必要對其是否馳名作出判斷和認定。
豐田的意圖就是以此來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那么,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向中國進口轎車以后,豐田至今未獲馳名商標的認定,只能說明它在中國影響力不足,或是聲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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