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消息: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后被損壞或丟失到底該由誰負責?目前,有關停車場的管理責任問題一直是我國法律爭議的焦點。
于近日提交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深圳市機動車快速增長、停車位不足的實際情況,作出突破性規(guī)定:停車場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應承擔條例所規(guī)定的管理責任,由于管理單位的管理過錯導致機動車被盜或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發(fā)停車證車輛被盜要賠
據悉,目前法律界對停車場車輛管理責任主要有兩種意見。其一,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對停放的車輛承擔保管責任,車輛丟失時停車場管理單位應賠償;其二,停車場僅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不承擔保管責任,車輛丟失時停車場管理單位不應負賠償責任。目前,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及香港、臺灣等地區(qū)均采取這種方式。
據了解,《條例》中規(guī)定,根據《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于管理單位的管理過錯導致機動車被盜或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停車場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車場的機動車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包括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查驗停放憑證的;停車場設施保養(yǎng)不善的;發(fā)現(xiàn)他人損壞或者盜竊機動車,未采取相應措施阻止和報警的;未按公示的管理制度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的。
深圳市停車位缺口達18萬
據悉,到2003年底,深圳市先后建設各種經營性停車場2065個,共有停車位16萬個。而早在2001年底,深圳市的各類機動車約47萬輛,其中本地注冊車輛34萬輛,按照發(fā)達國家停車位配備比例,僅按本地注冊的34萬輛配備停車位,深圳市的停車缺口還達18萬個。停車場相對不足,車主亂停亂放,嚴重影響了深圳路面交通。而停車場責任不明,導致糾紛不斷,也影響了企業(yè)建設經營性停車場的積極性,深圳停車難日益成為突出問題。
據悉,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分組討論該條例時大多認為停車場應承擔保管責任。深圳市法制局負責人表示,有關矛盾可通過其他形式分化解決,如通過購買商業(yè)保險或者由管理者、使用者雙方自愿簽訂保管合同,產生糾紛時按照合同內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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