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以后,榮先生得到通知,他的寶馬車拉缸了,要40天才能修好。望著維修車間里發(fā)動機被拆得七零八落的新車,榮先生決定要維護一個消費者的權益。
9月30日,榮先生來到了寶馬公司駐北京代表處,提出自己所買的新車存在著質量缺陷,要求更換車輛,并賠償為拖“寶馬”而付出的租車費。寶馬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免費維修,更換部件,但不可能換車,也不考慮賠償租車的損失。
無“馬”可乘的寶馬車主現(xiàn)在只好求助法律。對此,北京京元律師事務所主任潘茂華律師認為,車輛購買人與車輛制造商和銷售商存在著車輛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了制造商和銷售商應為購買人提供合格的商品,質量不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制造商與銷售商應承擔違約責任,至于是選擇維修、更換還是退貨,應由車輛購買人根據(jù)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來選擇。對于因車輛維修而產生的租車損失,潘律師認為,只要是該損失是由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法律會支持這種賠償損失的要求。
[上一頁]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