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原來一樣,我們還是充滿信心!北M管審判地點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為北京,但吉利集團副總裁陳文明19日在接受記者有關豐田訴吉利侵權案的采訪時,對未來的審判結果依然樂觀。
記者當天同時致電豐田公司中國事務所,但一直無法接通該所對外宣傳部的電話。
5月15日,吉利集團接到北京市高院的通知,駁回了吉利有關管轄異議的上訴請求。至此,吉利集團希望在浙江審理該案的想法最終破滅。陳文明說,目前法院還沒有開庭時間,但一審將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
“不管在哪里審判,我們相信中國的法律,相信法院能夠維護中國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陳文明說,吉利方面此前已經(jīng)聯(lián)合另外兩個被告在北京找了兩家律師事務所,現(xiàn)在正在積極準備應訴。
2003年1月,日本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訴訟,認為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與豐田汽車圖形商標極為近似,構成商標侵權;吉利在廣告宣傳中還不當使用了“豐田”、“TOYOTA”商標,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豐田還選擇了吉利的兩家經(jīng)銷商北京聯(lián)創(chuàng)汽車貿(mào)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yè)汽車銷售中心一并列上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豐田經(jīng)濟損失1400余萬元。這被稱為中國轎車企業(yè)涉嫌侵犯國外汽車公司知識產(chǎn)權第一案。
吉利方面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其駐所地在浙江省寧波市,且汽車生產(chǎn)地也在寧波市,故此案應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駐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二銷售商的駐所地在北京法院轄區(qū)內(nèi),其銷售行為亦在北京,故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駁回了吉利公司的管轄異議。
吉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次駁回吉利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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