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用車標準
根據(jù)《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guī)定》,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如下:部長級干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干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需報國管局審批。
公務用車9種違規(guī)情形包括: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違反規(guī)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yè)或者個人名下;公車私用、私車公養(yǎng),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使用公務用車;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zhí)法執(zhí)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違規(guī)處置公務用車;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行為。
機關單位車輛按法律規(guī)定15年報廢。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jīng)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經(jīng)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經(jīng)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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