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全責需要承擔哪些
一、撞死人全責,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二人以上,負事故全部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負全責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應當賠償以下費用:
(1)為搶救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對被侵權人要進行及時搶救。這時就產生了醫(yī)療費、護理費和交通費等費用。
(2)誤工費。即被侵權人從受傷害之后到死亡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可能發(fā)生的誤工費。由于被侵權人受傷在醫(yī)院治療,不能進行勞動,因此而減少或者喪失了勞動收入,自然應當支付其在這段時間內的誤工費。當然,如果被侵權人當場死亡,就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直接按照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即可。
(3)喪葬費。被侵權人死亡后,要為其購買墓地,對其進行埋葬、火化,進行安葬,這時就產生了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以后,侵權人要對死亡人的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5)精神損害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以后,對死亡者的近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此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不同,它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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