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一)除未發(fā)現逃逸人員、車輛或者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二)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三)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了解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駕駛車輛,遇紅燈繼續(xù)通行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禁止通行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刮蹭同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圍內刮蹭行人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依法刮擦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的;
(六)當事人駕駛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避讓的;
(七)當事人駕駛的車輛裝載物灑落或者散落,導致交通事故的;
(八)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行,與向前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超越同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機動車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有下列情形,另一方沒有的,由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負全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一)機動車追尾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無障礙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方未進入時,無障礙方未能讓無障礙方先行;
(四)機動車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而下坡車已經到了半程,上坡車還沒上坡,上坡車就沒能讓下坡車先行;
(五)機動車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行駛時,山上的一方不讓不在山上的一方先行;
(六)機動車超過前方正在左轉的機動車的;
(七)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八)機動車正在超越前方機動車的;
(九)可能與迎面駛來的機動車會車時超車的;
(十)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
(十一)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通過前車右側的;
(十二)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車輛先行的;
(十三)機動車在禁止掉頭的地點和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
(14)機動車滑行;
(十五)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行駛的;
(十六)機動車違反裝載規(guī)定,因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方向行駛的;
(十八)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機動車在有主、輔路的道路上行駛,進入主路時未讓行的;
(二十)機動車在有主、輔道路的道路上行駛,在輔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讓行主道路上的機動車的;
(二十一)機動車進入或者橫過道路,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
(二十二)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時,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黃色標志燈、危險警示燈、箭頭燈的;
(二十四)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牽引的;
(二十五)機動車駛入禁行道路的;
(二十六)機動車未避讓障礙物,無法通過借用相鄰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的;
(二十七)即將進入環(huán)島的機動車不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二十八)車輛違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規(guī)定行駛的;
(二十九)車輛在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沒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逆行行駛,與對面車輛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讓本放行信號前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一)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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