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的車還能開幾年
【太平洋汽車網】大家都知道汽車都是有使用壽命的,但也不是時間久了就不能開。在2013年之前,機動車是有強制報廢制度的,無論車況多好,到了年限都是要強制被報廢掉,但在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中明確指出,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也就是說汽車可以延長期限了,可以多開好多年。
從年限看,非營運的9座以下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5年,但是現在已經沒有這個年限限制了,所以只要車況好的話隨便開。非營運9座以上汽車、旅游客車、貨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微型貨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出租小轎車(排量1.0升以上)的使用年限為8年。排氣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轎車使用年限為6年;輕型出租汽車、7座(含7座)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從行駛里程看,轎車、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必須報廢。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輕、微型貨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必須報廢。據車管所了解,達到報廢年限后,車主還想繼續(xù)使用的,非營運的9座以下私人或單位的汽車不需要特別審批,其他車輛都必須要報車管所審批,而且必須要增加年審次數。若連續(xù)三次審驗不合格,車管所對該車的行駛證、牌照予以注銷。例如家用轎車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兩次。達到20年時,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貨車、客車10年使用期滿后,再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出租汽車營運滿8年后,最多再延長4年,就不能再延期。(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楊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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